毒贩“零口供”?检察官用详实证据坐实罪行 每日消息

人民日报客户端广东频道   2023-06-28 16:47:25

日前,最高检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石某明运输毒品案”入选。该案历时四年,在广东省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锲而不舍接力抗诉下,最终以扎实的证据将狡猾的“零口供”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毒犯石某明由原审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收到有罪判决后,自认为犯罪手法高明、做得天衣无缝的犯罪分子终于低下了头。


(相关资料图)

毒犯铤而走险高铁运毒

2018年12月8日上午,湖南邵东高铁站如往常般忙碌而有序地迎送着往来旅客。时钟刚过9点,一辆网约车行驶到车站门楼前停了下来,从车后座下来两名男子,一个二十来岁,另一个三十多岁的样子。两人下车后径直朝进站口走去,快到进站口时忽然停下了脚步,驻足朝站内四下张望,似乎在观察着什么。随后,两人转头朝门楼一角落走去。角落处,两人神秘地交换了一些小物件,各自往衣服口袋装好后,年纪较轻的那名男子先行朝安检口走去,只见他顺利地通过安检进入了候车大厅,两分钟后,另一名男子也顺利通过安检进入到候车大厅,大厅内两人分头而坐。

9时13分左右,两名身着制服的警察出现在后进站的男子面前,将其带到公安执勤室。民警从该名男子身上搜出六小包奶脆糖透明塑料袋,发现里面装有一些无色晶体状物,包装封口处均有明显不规整的烫封痕迹;此外,民警还从该名男子身上搜出一小包用一元人民币纸币折叠包裹的无色晶体状物。

经查,该男子名叫刘甲(化名),现年35岁,有吸毒史。据交待,其携带的无色晶体状物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除人民币包裹的甲基苯丙胺是供自己服食外,其余6小包甲基苯丙胺正准备与同伙一起运往苏州。

根据刘甲的指认,民警很快在候车大厅内将其同伙石某明一并抓获,在其上衣左侧口袋发现一包与刘甲所携一样的奶脆糖果袋,里面装有无色晶体状固体。

嫌疑人瞒天过海逃脱罪责

据刘甲交待,两人计划乘高铁经长沙到苏州运送毒品给刘乙。当天上午8时许,两人先到邵东某超市买了两袋奶脆糖和一包冰糖,刘甲用石某明给的现金付款,随后搭乘网约车前往邵东高铁站,途中,两人在网约车后座将奶脆糖包装袋内的奶糖倒出,将甲基苯丙胺和冰糖分别装入腾空的包装袋内,并用打火机重新烫封。

审讯室的另一头,石某明承认在网约车后座与刘甲一起将奶脆糖袋内的奶糖换成冰糖装入的事实,却辩称自己既不吸毒也不认识毒品,对刘甲携带、运输毒品一事毫不知情,其本人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坚称此行是和刘甲一同去苏州打工,拒不承认参与毒品运输。

经检验,刘甲携带的无色晶体状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144.25克,而石某明携带的无色晶状物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系冰糖。

2019年5月20日,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刘甲、石某明犯运输毒品罪,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甲犯运输毒品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石某明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2019年8月28日,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上级检察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然而,2019年12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继续维持原判。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遂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数案“串并”完善证据链条

“我们收到提抗材料后,通过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原审判决对石某明的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同时,为提高抗诉成功率,决定开展自主补充侦查和引导补充侦查。”案件经办检察官、广东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刘磊表示。

据介绍,该案是典型的‘零口供’案件,被告人石某明到案后拒不认罪,在其参与的毒品犯罪过程中,采取了不直接当面对接等隐秘手法,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取得新的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经办人决定拓宽侦查范围,从刘甲和石某明两人的上线和下线寻找突破口。

根据刘甲的供述,检察机关很快查到了他们的背后主使石新某(石某明的叔叔)。经查,石新某在案发前通过微信给刘甲和石某明各转帐1000元用于购买火车票,并曾于2018年11月指使二人伙同另一嫌疑人石某军向上线卖家陈历某购买毒品,运往苏州卖给刘乙。

检察机关在追查该线索的过程中还了解到,石新某由于涉嫌另一起毒品案,于2019年9月25日,即本案一审后,已被侦查机关抓捕归案。

“经了解,石新某案也是‘零口供’,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而且案件的证据情况与石某明案基本一致,如果就这样起诉,很有可能会出现与石某明案一样的无罪判决,这样不仅影响本案的办理效果,还可能会影响到系列案件的办理。”经办检察官表示。

为了完善案件的证据链条,保证相关案件的办理效果,省检察院决定启动案件“串并”办理模式。经办人员迅速协调有关侦办部门,对几起相关联的毒品案件联合开展侦查取证,同时列出详细的讯问提纲,精准细致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人员在梳理出上线卖家陈历某、下线买家刘乙的身份、住址、电话等详细信息后,积极依法督促侦查机关对陈历某等人实施抓捕。陈历某、刘乙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与石新某交易毒品的犯罪事实,以及石新某指使刘甲与石某明接收和运输毒品的犯罪过程。至此,本案及石新某贩卖毒品系列案的证据链条得到进一步完善。

检察官抽丝剥茧力证罪行

外部证据链条基本完善,面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明的种种狡辩,检察人员锲而不舍,进一步梳理石某明名下手机号的通话记录,以及其银行账号资金往来等记录。

经查,石某明的手机号与买家刘乙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期间有过多次通话记录,其银行账户也有多笔与刘乙的转账记录。

另据刘甲供述,在2018年11月的那次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过程中,其本人与石某明、石某军三人受石新某指使,向陈历某购买毒品后一同前往苏州卖与买家刘乙,当天,刘甲在刘乙住处附近的公交车站与刘乙见面并收取钱款,石某明负责将一包毒品放在公交车站旁一辆共享单车的篮子里。

对此,石某明辩称其从未去过苏州,其名下的手机号及银行账号主要是石新某在使用。

办案人员通过仔细排查发现,在2018年11月那次运输毒品犯罪活动过程中,石某明名下的手机号在苏州有过多次与石新某的通话记录,从而有力驳斥了石某明没有去过苏州以及手机借与石新某的诡辩。证据面前,石某明无法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其曾于2018年11月与刘甲、石某军一同去过苏州,所有的谎言不攻自破。

“石某明的供述前后矛盾逻辑混乱,明显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编造的谎言。结合我们调取的相关场所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通讯记录、转帐记录等证据,充分印证了石某明直接参与了上述两次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以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证实刘甲的供述内容真实、可信。”经办检察官表示。

最终,检察机关全面完善了该案的证据链条。2020年11月1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2021年8月31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审。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理后,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石某明有期徒刑十年,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甲有期徒刑八年。被告石某明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相关联的其他犯罪分子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怀化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历某死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乙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石某军有期徒刑十年,长沙铁路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石新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轻易放过一个坏人。”经办检察官刘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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